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天津市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开发、科研、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本着联合创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依靠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市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公共利益服务;协助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政策研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加强企业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天津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公安局。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河东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五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六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会员协商制定相关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二)开展行业调研活动,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合理要求,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领域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提出意见与建议,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推动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配合政府在相关部门组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项目验收等活动,促进安全防范技术的标准化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推动行业的网络安全及信息安全建设,促进天津地区行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发展。组织企业开展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介绍安全防范技术及产品,开拓安全防范技术应用市场,帮助会员积极开拓经营发展新业态;
(五)参加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培训、考察等活动,收集国内外安全防范行业发展情况,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开展行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技术咨询、期刊出版、学术交流等服务活动,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和科技成果的应用。
(七)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六)在安防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五)在全国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具有独特的技术和产品,填补本区域技术和产品的空白。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的,经协会秘书处公示后,予以作废。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任免;
(三)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和直接聘任的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批准协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专/兼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秘书处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大会筹备情况,监督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四)政府部门和协会内部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协会常务理事中产生,秘书长由协会直接聘任,且需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推荐、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条件,与本章程第三十条本协会领导人任职基本条件一致。
第三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协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协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01月17日召开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